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拘留后,家屬往往會覺得刑事案件很長?!缎淌略V訟法》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每一程序的訴訟期限。并不是說長時間的拘留是有益的或長時間的拘留是不利的。這取決于案件的性質。有些案件涉及人數眾多,調查難度大,時間長。因此,拘留時間是有利的還是無益的,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犯罪行為的,就會撤銷訴訟或者宣告無罪。
刑事訴訟的進展和羈押的時間長短是由案件的性質和偵查的需要等因素決定的。它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利,沒有定論。通過分析以下幾個方面,我們可以判斷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
1. 根據偵查手段的難度和規律周期進行分析
技術偵查、網絡安全等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通常需要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較長的處理周期。根據這些措施的調查結果反饋周期,可以對案件的走向做出更準確的判斷。此外,異地辦案難也是影響案件偵查進展的重要因素。
2. 根據案件本身的復雜程度、辦案單位的水平、投資力度等進行分析。
案件越復雜,偵破難度越大,偵破進度越慢,辦案單位的水平越高,使用的資源越多,效率越高,偵破進度越快。當然,對偵查案件的分析需要對案件的難點和參與單位進行全面的分析。
3.分析基于具體的偵查方向和對案件的思考
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偵查思路和偵查方向的差異也決定著偵查工作的進展。偵查案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律師要掌握案件的動態,及時調整辯護計劃和策略。
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