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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從嫌疑人被批捕到法院判決要多久

發布時間:2017/10/19 18:55:50

通常情況下,如果家庭成員、親戚和朋友被批準逮捕,大多數家庭成員更關心的是嫌疑人被捕后案件還有多久結束。

關于刑事案件可以多久結案的問題,你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刑事案件通常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判階段。每一階段都有規定的辦案期限。

在調查階段,調查周期通常是兩個月,但當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通常要求更高級別的招標代理機構或省級招標代理機構通過調查停留時間的延長,可每次延長一到兩個月。最長的調查拘留期為7個月。如果有特殊原因,偵查羈押期限可以無限期延長,但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但最多可退回補偵查兩次,每次補偵查的期限以一個月為限。審查和起訴的期限,會在申請人返回補充調查后重新計算。如兩次送還補充偵查的,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時間為6.5個月。

試用期一般為兩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一般長達6個月。因此,就案件處理的三期而言,一般情況下,最長可達19.5個月。

附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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